学会章程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简称中国生化学会,英文译名:The Chinese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缩写CSBMB)。

第二条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教学和开发应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教学和开发的科技工作者,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发展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的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和推广科学技术知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书刊;
  (四)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项目论证,重大科技成果鉴定;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资格评定;
  (七)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开展对会员和其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呼声;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担和努力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入会需按照规定报中国科协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支持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常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规模为5人,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注销生效,停止以学会名义开展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同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六边形内一四方形,套印蛋白质双螺旋体和苯类分子结构示意图,图上字母CSBMB为本学会英译名缩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6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4月第十二届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修改,修改部分待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